自治州文体广旅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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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州文体广旅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公章):博州文体广旅局 主要领导签字: 合法性审查人员签字: | ||||||||||||||
| 填报时间:2026年3月25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0909-2233008 | ||||||||||||||
| 行政检查事项情况 |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现有业务梳理 | |||||||||||||
| 序号 | 自治州主管部门 |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行业主管部门事项标准 (必填项) |
检查项目 (必填项) |
监督检查内容 (必填项) |
检查项目与检查内容拆分依据 | 检查依据 (必填项) |
是否重点项 (可选) |
检查结果 (必填项) |
是否添加合理缺项 (必填项) |
检查时默认值 (打开检查项时默认选择项,可为空) |
检查的正确答案 (根据检查内容划分本次检查是否有无问题,用于后台统计分析使用,不确定的可为空) |
| 1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
经营资质条件检查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合规检查 | 2.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消费人数管控检查 |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公示标志检查 | 4.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禁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保护检查 | 5.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曲库系统合规检查 | 6.歌曲点播系统是否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内容合规检查 | 7.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以及播放、表演的节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台帐管理检查 | 8.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从业人员规范检查 | 9.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营业时间合规检查 | 10.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演出场地合规检查 | 1.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违法处置检查 | 12.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技术监管配合检查 | 13.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游艺娱乐场所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 |
经营资质条件检查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游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合规检查 | 2.是否持有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消费人数管控检查 | 3.现场容纳的消费者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公示标志检查 | 4.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限入标志,限入标志上是否注明举报电话;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保护检查 | 5.设置的电子游戏机是否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游戏内容合规检查 | 6.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是否含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台帐管理检查 | 7.是否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从业人员规范检查 | 8.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是否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营业时间合规检查 | 9.是否在上午8时至凌晨2时以外的时间营业;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演出场地合规检查 | 10.是否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违法处置检查 | 11.是否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技术监管配合检查 | 12.是否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技术监管措施。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 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 经营资质条件检查 | 1.是否具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所需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合规检查 | 2.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管理检查 | 3.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公示标志检查 | 4.是否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否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上网登记管理检查 | 5.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其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是否不少于60日且无删改记录;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保护检查 | 6.是否接纳未成年人;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技术措施执行检查 | 7.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营业时间合规检查 | 8.是否在8时至24时以外的时间营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经营内容检查 | 9.是否经营非网络游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试点地区除外);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场内巡查与举报检查 | 10.是否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是否制止并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4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演出举办单位 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资质与备案检查 | 1.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或者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批准文件合规检查 | 2.是否依法取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文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经营范围检查 | 3.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变更报批检查 | 4.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或者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是否重新报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管理检查 | 5.是否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内容合规与处置检查 | 6.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含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发现营业性演出有禁止情形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不可抗力处置检查 | 7.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信息告知检查 | 8.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后,是否及时告知观众;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假唱/假演奏检查 | 9.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者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名义使用检查 | 10.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或者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临时演出报批检查 | 11.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演出举办单位是否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募捐演出利益检查 | 12.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募捐义演合规检查 | 13.举办的募捐义演或者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经营权管理检查 | 14.是否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门票销售检查 | 15.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假唱/假演奏记录检查 | 16.是否有演唱、演奏记录;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禁止内容深度检查 | 17.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保护检查 | 19.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非演出场所承办检查 | 20.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禁止内容深度检查 | 20.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保护检查 | 21.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是否危害参与演出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参与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非演出场所承办检查 | 22.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5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活动涉及的文艺表演 团体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许可证资质检查 | 1.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许可证变更检查 | 2.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的,是否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募捐义演利益检查 | 3.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演出中止检查 | 4.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假唱/假演奏检查 | 5.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文艺表演团体是否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6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条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经营条件检查 | 1.是否具备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等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备案证明检查 | 2.是否持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备案变更检查 | 3.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是否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场地提供合规检查 | 4.是否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禁止内容处置检查 | 5.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是否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7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演出经纪机构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许可证资质检查 | 检查其是否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8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营业性演出涉及的个体演员、个 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 备案检查 | 1.是否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接受文化 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经营范围检查 | 2.个体演出经纪人是否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募捐义演利益检查 | 3.个体演员是否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演出中止检查 | 4.个体演员是否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假唱/假演奏检查 | 5.个体演员是否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涉外/涉港澳台演出委托检查 | 6.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是否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9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检 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 经营资质条件检查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所需条件;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是否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其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4.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文化产品审批及备案检查 | 5.经营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进行内容审查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和旅游部批准文号,其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是否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6.是否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文化产品经营活动检查 | 7.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8.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9.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0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行政 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
备案管理 | 1.是否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备案信息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并依据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电影部门和国务院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变更备案 | 2.名称、地址、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是否变更,是否自变更之日起60日内到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制度建设 | 3.是否建立自审制度;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内容合规 | 4.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之一的,是否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和旅游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风控处置 | 5.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文化产品。发现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信息的,是否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并对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的用户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服务、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1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五条 | 机构资质条件检查 | 1.是否具有《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载明事项是否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是否在变动之日起20日内向审批机关备案;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考级活动合规性检查 | 3.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是否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发布的考级简章内容是否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4.是否在承办单位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5.是否在开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6.是否在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结束后60日内将考级结果备案;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7.委托的承办单位是否符合《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8.是否组建专门负责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从事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业务的工作人员;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9.是否按照本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0.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执考考官是否按要求实行回避。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2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 艺术品经营者经营资质 | 1.是否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多证合一"地区除外);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在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之前,取得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从事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艺术品经营单位是否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前,取得展览所在地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发放的批准文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日常经营活动 | 4.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含有《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内容;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5.经营的艺术品是否属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经营的艺术品;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6.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7.是否销售或者利用其他商业形式传播未经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进口的艺术品;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8.是否存在《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经营行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9.是否存在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为;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3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境外组 织或者个人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 | 境内调查审批 | 1.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调查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的,是否报经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七条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合作合规 | 2.境外组织在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是否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成果提交 | 3.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是否在调查结束后向批准调查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4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旅行社、旅行社分社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行 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第八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第五十二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四条 |
旅行社经营者经营资质和证件管理 | 1.是否具备申请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出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边境旅游业务经营许可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旅行社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第四条 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其经营场所,查阅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财务账簿、交易记录和业务单据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持有旅游行政执法证件的执法人员进行。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旅游;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国家进行涉及体育活动、文化活动等临时性专项旅游的,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旅游安全工作进行指导、防范、监管、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 《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是否持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否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擅自引进外商投资;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旅行社、旅行社分社是否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营业执照的载明事项是否与许可证一致;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4.是否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5.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后,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6.旅行社设立分社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质保金管理 | 7.是否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旅行社经营规范经营活动 | 8.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9.是否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0.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合同是否载明应载明的事项,是否拒绝履行合同,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是否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是否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1.是否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时,是否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2.是否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3.是否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要求,或者在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前提下,向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是否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向旅游者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是否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4.是否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5.是否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6.是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7.是否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是否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8.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是否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是否接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委托;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9.组织境外旅游,是否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是否予以制止;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0.边境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出发前是否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是否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是否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1.旅行社服务网点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2.是否妥善保存两年内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是否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安全风险处置 | 23.是否根据国家发布的风险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是否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4.组织出境旅游,是否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是否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并告知相关信息;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5.对可能危及出境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是否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导游/领队管理 | 26.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时,是否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是否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7.是否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是否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8.是否按期报告与导游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况,是否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导游和领队在执业过程中,是否规范开展活动。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5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 导游/领队执业规范 | 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是否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职责依法负责全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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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信息处置报告 |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核验、登记义务;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平台核验登记义务 |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报告;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违法情形处置报告 | 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信息保存义务履行 | 是否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而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资质标识规范使用 | 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的,是否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包价合同填报与低价管控 | 是否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6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经营资质 | 按规定获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关闭,吊销许可证照,五年内不得再从事该项目经营活动。 《全民健身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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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具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育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安全警示防范 | 经营者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设施设备维保检测 | 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指导救助人员配备及持证上岗 | 经营者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7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体育法》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
赛事场地与材料合规 | 体育赛事活动场地符合办赛要求,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符合办赛要求。 | 《体育法》 第一百零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依法进行监管,对赛事活动场地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查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赛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维护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 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 (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赛事活动举办前或举办中发现涉嫌不符合体育赛事活动条件、标准、规则等情形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收到有关单位、个人提出相关建议、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提出整改建议;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五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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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保障措施落实 | 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条件,制定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高危险性赛事许可与保障 |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按规定获得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赛事中止与行为规范 | 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及时中止;安全条件符合要求;不得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不得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赛事活动整体合规 | 符合《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不得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不得有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8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三十六条 、 第三十七条 | 经营资质情况检查 | 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2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 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 行 )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 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 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 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 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 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 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 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 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七条 丛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 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 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 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 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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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活动检查 | 对网络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19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 第八条 、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
经营资质检查 | 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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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活动检查 | 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印刷内容检查 | 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0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出版物发行 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四条、 第七条、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 经营资质检查 | 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第四十九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 单位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第五十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二)对出版活动进行监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 查处;(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 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和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 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 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 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 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 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 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 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 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 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 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 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 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 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 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 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 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 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 行业务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 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 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 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的,由出版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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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检查 | 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1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从事出版物存储、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
出版物存储、运输、投递活动检查 | 对出版物存储、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 号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 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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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进 口、批发、零售和出租活动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条、第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经营资质的检查 | 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 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 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 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 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 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 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 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 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 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 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 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 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 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 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 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 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 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 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 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 的 。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 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 第三条第三款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 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 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 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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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生产经营活动检查 | 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3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 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审批程序监督检查 | 1.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管理。未经批准取得《准印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印活动; 第四条:编印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准印证》后,方可从事编印活动; 第十九条第一款: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 (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 (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对非法编印的内部资料予以没收,超越发送范围的责令收回。 未取得《准印证》,编印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内容或发送要求的印刷品,经鉴定为非法出版物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 (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合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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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印发送活动监督检查 |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编印内容监督检查 | 3.编印内容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4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作品 著作权 保护的 行政检 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七条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十四条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 |
作品创作活动监督检查 |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 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 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涉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著作权合理使用行为监督检查 |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著作权侵权行为监督检查 |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5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城市 电影院 (含点 播影院) 的行政 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第一、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电影管理条例》 第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八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 1.建设审批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七条第一款;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依法查处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第二款: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 第三十三条: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消防、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等放映场所;发现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第八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电影管理条例》从事经营活动,接受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放映的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准放映走私、盗版电影,不得从事营业性的录像、VCD、DVD的放映;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点播影院不得放映所加入的点播院线发行范围之外的影片; 第十六条:点播影院放映和点播院线发行的影片,应当依法获得电影公映许可; 第二十条:点播影院不得在同一影厅内开展电影院的电影放映活动; 第二十四条:点播影院应当按照所加入点播院线的要求,按时报送相关经营数据。 点播院线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的要求,将所辖点播影院的经营数据上传至全国点播影院经营管理信息系统,纳入电影销售收入统计; 第二十五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的日常监督管理。 电影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拒绝、阻扰; 第二十八条: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法行为警示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警示记录的点播影院、点播院线,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三十四条: 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违反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 2.运营管理监督检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3.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6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电竞酒店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 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检查 | 1.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文网卫士监管软件安装检查 | 2.是否安装文网卫士等监管软件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7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剧本娱乐场所内容合规性及未成年人保护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条、第五十八条 | 剧本适龄提示与禁限内容检查 | 1.剧本是否设置适龄提示,脚本是否含禁止内容;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未成年人接纳与红线划定检查 | 2.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划定红线;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剧本及简介备案检查 | 3.剧本脚本及故事简介是否备案。 | 是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8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检查、消防设施与通道管理检查、应急预案与演练培训检查 | 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疏散通道畅通、应急预案演练、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29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 | 设台主体与合规性检查 | 对设置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及编码、解码器等设施。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0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条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机构资质与频率频道规范检查 | 机构资质与频率频道规范;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经批准筹建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广播电视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建设。建成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和节目套数等事项制作、播放节目;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组建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包括充分利用国家现有的公用通信等各种网络资源,应当确保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质量和畅通。 本条例所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下同)、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构成;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 (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 (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 (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内容导向与播出审查检查 | 内容导向与播出审查;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安全播出与技术保障检查 | 安全播出与技术保障;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广告与经营管理检查 | 广告与经营管理;未找到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覆盖与传输秩序检查 | 覆盖与传输秩序。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1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生产经营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 资质证照检查 | 1. 资质证照检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它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 二十三条: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条: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二十五条: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二十六条: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二十七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经营活动合规性检查 | 2.经营活动合规性;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节目内容导向检查 | 3.节目内容导向。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32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对广播电视节目有线传送机构和业务的行政检查 | 博州文化体育 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 | 传送资质合规情况检查 | 1.传送资质合规情况; |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传输秩序与节目来源检查 | 2.传输秩序与节目来源;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安全播出保障情况检查 | 3.安全播出保障情况;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业务开办合规性检查 | 4.业务开办合规性;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 设施与网络运维检查 | 5.设施与网络运维。 | 否 | □是 □否 | 是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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